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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6-26 12:03:02
解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規定出臺背景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正式出臺了,這對團體標準化事業發展來說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規范性文件,也必將及時發揮重要作用,那么規定出臺的相關背景情況是怎樣的呢?
記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的重大改革舉措,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完善標準供給結構,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主導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拉開了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的帷幕。按照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積極開展了團體標準培育發展相關頂層制度建設工作,陸續出臺團體標準發展相關政策,2016年3月,印發《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2017年12月,聯合民政部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正式實施,新法賦予團體標準明確的法律地位,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作為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國家標準體系。新法為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自2015年以來,相關社會團體響應國家號召,積極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標準創新管理司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2月25日,已有2194家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注冊,發布了6547項團體標準信息。
據介紹,一方面,在地域分布上,團體標準覆蓋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另一方面,在涉及領域上,團體標準涵蓋了國民經濟眾多行業,其中熱點領域包括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F階段團體標準總體發展勢頭良好,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在構建新型標準體系中的作用越來越得到發揮。但是,在團體標準發展過程中也逐漸顯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在制定主體方面,一些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協調性不夠,引起社會質疑;在監督管理方面,對于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處理,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夠明確、處理程序不夠清晰。為妥善解決這些新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團體標準化工作的規范、引導和監督,促進團體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急需對《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修訂。
在此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圍繞貫徹落實標準化法對團體標準的要求,結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的實施情況,總結有關部門的做法和團體標準試點經驗,分析團體標準發展中的問題,通過開展調研、座談等工作,與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等進行交流溝通,廣泛征求了意見,聯合民政部起草形成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9年1月正式印發。
解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主要內容解讀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與《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相比,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體現在哪里?據介紹,主要內容解讀起來,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團體標準科學性和規范性的有關要求。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四條“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斌w現團體標準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一樣,均屬于標準范疇,應當遵循標準化工作的基本規律。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八條“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規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建立具有標準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制等功能的內部工作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明確了社會團體應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以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本行業制定標準的專業優勢,并避免標準交叉重復。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九條“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吸納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測及認證機構、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代表參與,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代表參與團體標準制定?!泵鞔_了社會團體應吸納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測及認證機構、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代表廣泛參與標準制定,以確保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的開放、公平、透明,充分反映相關方的利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