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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8-07 14:25:42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理》已經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辦法》結合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際,調整梳理了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強化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執法措施,體現出四川省依法管理公共衛生的新特色與新亮點。
一是在公共場所的范圍和衛生監管方式上,結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四川省實際,采取了甲乙分類的管理方式,對甲類場所實行許可,對乙類場所施行備案。
二是針對我省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的特點,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要求、清洗檢測、衛生管理規范等作了規定,率先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方面作出了立法規定,為進一步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摘錄政策中涉及與行業相關的部分,與諸位共勉。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或規范。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口應當設置于室外,遠離污染源,并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公共場所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供風管系統清洗和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送回風口防鼠裝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裝置等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清洗和維護,并有完整記錄:
(一)清洗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檢查或更換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凈化器等每6個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風管系統每兩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體式空調的公共場所單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單位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不合格時,應當及時關閉其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進行清洗消毒處理,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開放式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及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從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辦公場所;
(二)具備清洗消毒服務所需儀器、設備;
(三)人員專業構成、技能培訓等能滿足清洗消毒服務工作;
(四)具有質量管理體系;
(五)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向委托清洗單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技術人員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內發生公眾健康危害事件時,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