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進場費”交易也稱“駐點費”,在廈門裝修領域已是多年的老問題了,不少裝修公司進小區招攬生意,已經習慣先交錢給物業公司,然后進小區。近日,這一運行多年的“行業潛規則”引發業主爭議,起因在于幸福第二城一伙搬運工自稱交了“進場費”,強迫要求業主接受他們的高價服務,導致近百位業主群起抗議。最終導致搬運隊被“請”出小區。
事實上,此前在廈門許多其他的小區,“裝修進場費”交易廣泛存在,也許矛盾沒有這么尖銳,但業主們也同樣被迫接受“送”到家門口的服務。即使在幸福第二城,搬運隊被“請”出小區后,還有許多交了“駐點進場費”的裝修公司仍在小區內“駐點”。
許多裝修公司和物業公司說,雙方是自愿交易,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既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這樣的“行業潛規則”無可非議。但是,這樣的“行業潛規則”會不會損害業主利益?另外,“裝修進場費”該歸業主所有,還是落入物業腰包呢?
業主:“駐點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幸福第二城小區業主代表黃先生等人說,物業公司收了進場費就讓裝修公司進小區,這樣的做法是利用業主的公共資源掙錢,也騷擾了業主的平靜生活。業主要求物業把小區內所有的裝修公司都請出小區,讓他們在小區門外招攬生意,等業主們委托他們施工時才能讓他們進入小區。未經業主同意,不得讓他們進入小區騷擾業主。
另外,物業在過去的一個月時間已經收到的“進場費”,業主們認為,這筆錢應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應該把錢交進小區公共維修金帳戶,用于小區公共開支。
部門:業主拿大頭 物業分小頭
對于能不能收“駐點進場費”這一問題,廈門市建設局房地產與物業管理處副處長邱永聰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收,也沒有規定說,不可以收。在實踐中,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收“駐點費”,沒有影響到業主生意,沒有侵害業主權益,難以對物業進行查處。
“駐點費”應該歸誰所有?邱永聰認為,“駐點費”在內容上分為兩種,第一種情況,是物業管理公司利用職權便利,出租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給裝修公司,這種情況下,“駐點費”收入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物業沒有及時將這筆錢移交給業主,屬于占有公共收入,業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本該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種情況,是裝修公司進駐小區,如果增加了物業管理成本,假設物業除為業主服務外,也為裝修公司提供管理和服務,這種情況下,增加了物業管理成本,部分收入應該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
廈門市物價局房地產價格管理處工作人員陳先生也認為,對“駐點費”如何分配,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從情理上,這筆錢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因為“駐點費”問題,利用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社區資源。既然場所是業主共有的,裝修公司掙的也是業主的錢,那么這筆錢,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物業提供管理,也要分得一定的管理費。
【業界支招】 如何防止物業撈“進場費”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用于經營的,業主會議或其授權委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原世紀桃源物業公司副董事長韓仁明說,根據這些規定,裝修進場費應歸業主所有,但是,目前物業管理企業為什么會輕而易舉地將小區各類“進場費”裝入自己的腰包?韓仁明分析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法規缺陷。目前的物業法規沒有直接規定相關收益的歸屬、監督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如何轉入業主委員會帳戶等,進而造成了“進場費”被物業管理企業和開發商瓜分。二是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乏力。三是業主普遍缺乏必備的物業知識,缺少公益心。
如何保障業主對“進場費”的權益,韓仁明認為,首先要完善細化法規,用行政法規進一步保證各類進場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扣除經營成本后,全部存入物業管理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公共維修金專用帳戶。
二是對業主公共場所經營收入較大的樓宇業主委員會也可以自己經營。業主公共場所經營收益扣除業委會經費支出外,全部存入業主委員會的公共維修金專戶,補充公共維修金。
三是建立合理的物業收費標準體系,實行政府指導性定價。同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督力度。
【專家說法】 “駐點費”是亂收費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黃健雄:“裝修進場費”流向何處?對業主來說,就像一個謎。這筆錢到底是作為物業公司人員的收入,還是作為小區維修經費日后花到業主的身上?業主們不得而知。
為什么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如此“欺負”進場的裝修公司?為什么裝修公司“欺負”材料商?這都是因為各方僅僅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忘記了自己的利益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上的。不要忘記,實際上凡此種利益都是建立在消費者和業主們的身上。
按照我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任何費用都應有其相應的依據,很顯然,這種“駐點進場費”沒有合法的根據,它如同其他行業存在的亂收費一樣,只是所謂的行業潛規則。而對于廣大業主來說,有權拒絕物業公司所做的這種帶有“亞壟斷性”的安排。
另外,由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和共用部位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了上述財產或者空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盡管它并未得到業主的委托)應歸屬全體業主,并由業主來安排支配。